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
代 表 人 陳宏詩
訴訟代理人 陳力綺
雷伯謙
洪志祥
李偉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育賢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 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 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亦為簡易訴訟程序 所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36條分別亦 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雖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 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原告尚欠1 ,000元未為繳納,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志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