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47號
NTDV,111,司促,647,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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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樹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4,000元,及自民國96年5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暨自
96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樹松於民國92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
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05月10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
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
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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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