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71號
NTDM,110,訴,171,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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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坤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975
號、109年度偵字第3980號、109年度偵字第424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 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所為簡式審 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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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