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40號
原告 楊陳宥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榮群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