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4號
原 告 黃艷聆
上列原告與被告段輝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