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1年度,2號
TNEV,111,南簡補,2,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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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號
原告 陳劭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亞方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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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諾亞方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