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號
原告 陳劭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亞方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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