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1年度,262號
TNEV,111,南小,262,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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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262號
原 告 蔡仲俊


被 告 蔡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 得利,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有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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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