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2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莫忠俊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宏政即呂信儀之繼
承人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
0年度司促字第3015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14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