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1815號
TNEV,110,南簡,1815,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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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1815號
原 告 陳鴻騰

被 告 王榮文

蔡德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
詞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8年間擔任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鄉 城陽光鎮」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之常務委員, 被告王榮文蔡德餘分別為系爭管委會監察委員、社區管 理主任。系爭管委會於民國108年8月28日召開第22屆8月份 管理委員會議(下稱系爭會議),會中決議修剪社區中庭花園 樹木枝葉,且需辦理公開招標專業園藝廠商,公告社區住戶 ,並將此決議交由蔡德餘執行。詎料,廠商於108年10月3日 進行樹木修剪工作時,竟將社區中樹木鋸除,僅剩單枝樹幹 ,枝葉全無。被告二人在場執行、監督,卻任令廠商草率施 作而毀損樹木,顯逾越系爭管委會之決議授權範圍,且有未 確實公開招標之虞。被告上開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全體住戶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二)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及共有人全體新臺幣(下同)143,8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蔡德餘部分:伊擔任社區管理主任,並依系爭管委會決議執 行修剪社區中庭花園之樹木工作,認原告起訴無理由。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王榮文部分:伊擔任系爭管委會監察委員,系爭會議決議係 經全體管理委員半數以上同意通過,且經二家廠商招標而承 作,承作廠商亦有園藝執照,依該廠商之專業,建議該二棵 樹木因生長過於密集需要修剪,始修剪該樹木。另因系爭管



委會亦受於地下室經營之健身房反應,該樹木的根業已竄入 地下室,致地下室漏水、漏雨之情事,故有修剪之必要性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行為,致社區全體住戶之共用部分即中庭 花園樹木受有損害,固據其提出系爭會議紀錄、修剪樹木公 告、系爭樹木之照片、住戶規約等件為證(見卷一第15-23頁 ),為被告等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 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有無理由?茲敘述如下:(一)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 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 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 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 查,系爭社區中庭花園之樹木屬社區之共用部分,就社區中 庭之樹木維護、管理及修剪部分,揆諸上開條文之規定,自 應由管委會決議為之,此先予敘明。
(二)經查,系爭社區管委會於108年8月28日召開第22屆8月份例 行會議,會議中就社區中庭花園樹木修剪案予以提案討論, 其中系爭社區管理公司之蔡主任提案:因社區圖書室外面有 幾棵大樹,現已枝繁密茂影響樹下草皮的生長,草皮上寸草 不生很容易因下雨土壤流失,隔壁的鄰家和圖書室上方住戶 會因這3棵大樹影響採光及落葉問題,管理中心提出是否進 行社區樹木枝葉修剪工程?該提案經在場委員表決半數「通 過社區中庭花園樹木修剪,並需辦理公開招標」,此有管委 會會議紀錄1紙附卷可查(見卷三第53頁)。嗣經系爭管委會 於108年9月25日第22屆9月份會議,由王榮文報告:有景星 園藝及聖爵投標,景星報價154,000元;聖爵報價105,000元 決,會中由管委會在場委員半數以上通過社區中庭大葉欖仁 樹枝葉修剪工程由聖爵公司以105,000元得標,此有系爭管 委會108年9月25日第22屆9月份會議紀錄、廠商投標登記表 、投標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系爭社區大樓招標公告各 1紙附卷可查(見卷三第63-96頁)。足見,關於社區中庭樹木 修剪案被告係依照108年8、9月份管委會決議內容即「同意 修剪並公開招標及決標後執行」。揆諸首開條文之規定,系 爭中庭樹木屬系爭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其修繕、管理、維 護,均由管理委員會為之。是以,被告二人依管委會決議之 內容及程序,公開招標及決標,並由決標之廠商進行修剪, 合於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之規定,自無不法,原告



主張被告不法構成侵權行為云云,自不可採。
(三)至於原告主張系爭管委會決議內容為「樹木修剪」,但被告 2人任憑廠商砍樹,顯然逾越系爭管委會之決議授權範圍云 云。查:
1、系爭社區於108年11月17日第22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時,其中店面16號B1住戶健身工廠發言:「社區本來就不該 有這些樹,這些樹根已經破壞結構了,每逢下雨籃球場都會 漏水,請問陳委員(指原告)如果你反對鋸樹,那我們的損失 你要負責嗎?大樓底下的大樓底下的樹根已經破壞到結構, 我們樓下的集水盆已經做了很多,修剪樹木就是要樹根不要 那麼快竄到下面去,我們還是覺得要把樹去除掉,否則對我 們沒安全感,美觀重要還是安全重要?我們一年要繳的管理 費要200多萬,為什麼你們要這樣對待我們?你是反對鋸樹 ,我要請問你我們的損失誰負責?」、「店面16號B1住戶健 身工廠:那些樹木本來就不應該有,因為樹根已經破壞水泥 了」等語(見卷三第75、76頁),並參被告提出健身工廠籃球 場上方屋頂概況照片(見卷三107頁),可知系爭社區大樓地 下室確有因大葉欖仁樹根竄入地下,導致地下室漏水之情況 。
2、再經證人即施作本件樹木修剪工程之得標廠商王寶鋒於偵查 時具結證稱:因發標公告有現場說明,施作時蔡德餘有說要 把太茂盛的上方枝葉裁剪,有帶我們去現場看過樹木,因樹 木太茂盛,導致草坪無法生長,當時蔡德餘就裁剪細節是說 留下下方枝葉,就太高太茂盛的部分裁剪,我跟蔡德餘說如 果要讓草坪生長,上方的樹枝一定要做剪除,否則土壤也會 流失,長不出草坪,而且地下室也會滲水,因為有些樹太高 ,以後修剪要動用吊車,所以我建議就整棵截斷,因為還會 再生,另外有的是因為與鄰棵距離過近,如果不整棵截斷仍 無法達到養護草坪的目的,這些是我依現場情形,根據專業 所提建議,因為他們希望草坪生長,蔡德餘並沒有特別指示 說讓那些樹木無法生長,只請我們依專業處理,至於王榮文 是我們裁剪時剛好經過來看而已,他也沒有表示任何意見, 現在現場草坪已經生長得很好,以前是都長不出來等語(見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303號卷第133、134頁) 。依上開證據可知,系爭社區中庭大葉欖仁之樹根確實已經 破壞建築物結構,造成地下室漏水,若不處理將造成系爭社 區建築物更大之損害。而關於系爭中庭樹木枝修剪細節,被 告亦是交由得標廠商依其專業處理,並非被告2人擅斷指示 ,自難認被告有逾越管委會決議範圍故意毀損系爭樹木之情 事。況依現場樹木修剪前後之對照照片,社區中庭於108年1



1月間,樹下係大片裸露土壤,未見草皮生長,而同一地點 於109年4月間,樹下已長滿草坪覆蓋土地,且原先修剪枝葉 之樹木亦持續成長並未枯死,故觀之施作結果,確有達防止 樹根亂竄、土壤流失及促進草坪生長之效果,有現場樹木修 剪前後之對照照片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他字第838號卷第23-27頁)。從而,被告並無不法致系爭社 區樹木毀損之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即 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143,800元予原告及其他全體住戶云云,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假執行宣告部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 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述,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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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