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建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電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安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霙慧即豐田鋼品企業行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但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4,777元(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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