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0年度,2117號
TNEV,110,南小,2117,202202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211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蔡志宏
被 告 林哲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被保險人即訴外人沈昀臻所有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於民國110年5月6 日17時許停放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即土地銀行前之停車 格內,嗣沈昀臻於同日20時25分前往取車時發現系爭自小車 遭被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倒臥 ,致系爭小客車右後邊車門受有凹陷之損害,經交由訴外人 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維修後,共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 下同)17,000元(零件4,755元、鈑金及工資2,995元、烤漆 9,250元),已由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沈昀臻,系 爭小客車所受上開損害乃因被告未將系爭機車停放妥當所致 ,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之規定對系爭 小客車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因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 修理費予車輛所有人,依保險法第53條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 之損害賠償債權,爰依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上開修復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答辯:伊於110年5月5日即將系爭機車停放妥當,並 無移車或其他牽動之行為,伊完全不清楚現場狀況,否認系 爭機車有傾倒撞擊到系爭小客車,本件是沈洵臻自行向警局 報案及為陳述,警局未通知伊作任何調查,伊是收受本案通 知始知悉上開情事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 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是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又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 責任者,應就對造之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且損害賠償 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是原告對被告主張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即應就上開成立要件先負其舉證之責任,如 未能舉證上開要件成立,即不得謂其請求權存在。 ㈡原告固主張被告有未將系爭機車停放妥當致傾倒撞擊系爭小 客車之過失,惟為被告所否認,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負 舉證責任,原告雖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門派出 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為證,惟觀諸該證明單記載「報案 人(即沈昀臻)報稱其自小客AZG-3626於110年5月6日17時0 0分停放於台南市○區○○路00000號(土地銀行)前停車格, 並於110年5月6日20時25分發現其右後邊車門遭普重機F8Y-9 18倒臥致凹陷毀損,故致所報案」等語,可知系爭機車於上 開時地傾倒撞擊系爭小客車乙情,為沈昀臻自行之陳述,且 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0年10月26日南市警五交字 第1100585488號函附相關資料亦僅有沈昀臻上開報案所為之 陳述,未有系爭機車傾倒撞擊系爭小客車之相關證據,自難 依此即認系爭機車有傾倒撞擊系爭小客車之情事,又縱認系 爭機車於上開時地確有倒置於系爭小客車之事實,惟系爭機 車傾倒之原因眾多,或受其他車輛撞擊,或遭系爭小客車撞 倒,或因其他人遷移其他機車不慎推倒等等均有可能,亦無 從依此即認定系爭機車係因被告未停妥而傾倒,此外,原告 未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就系爭小客車之受損有何具體之 不法過失,則原告上開主張即難認已盡舉證之責,原告既無 法舉證證明其所承保之系爭小客車,係因被告之不法侵權行 為而受有損害,則其所承保車輛之車主對被告即無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原告自無從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對 被告為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1/1頁


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