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司調字,110年度,306號
TNEV,110,南司調,306,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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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調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孟祥生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六、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規定甚明。再按,司法事務 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 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
二、次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 項規定,與確定判決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 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 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 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要旨參照)。準此,分 割遺產之訴屬形成之訴,依上開實務見解,無法以調解方式 為遺產分割。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孟祥明對聲請人負有信用卡及消 費借貸債務,嗣未依約繳款,聲請人乃聲請調解,主張代位 行使債務人孟祥明之權利,聲明與其他繼承人等人就繼承被 繼承人胡林色所遺坐落台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 上10203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等應就系爭 不動產予以分割,分割方法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 語。
四、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代位分割遺產,須 合於上揭規定而適合成立調解者,始得為之。然查聲請人聲 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以解決紛爭,依法係由法院



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應 由法院以裁判確認之。聲請人自無從就該法律關係拋棄權利 ,並與相對人互相讓步而合意成立調解。本件調解之聲請, 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亦顯無調解必要,且本件乃 金融機構因對債務人之消費借貸契約及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 ,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應不適調解,故依首揭 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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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