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60號
原 告 吳明哲
徐石福
蘇寶美
鄭婷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惠鈺 律師
原 告 𡖖莉麗
訴訟代理人 宋易修 律師
原 告 劉陳色
陳健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原 告 呂邱阿香
呂學信
呂學宏
陳其遠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依翎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黃冠中 律師
任雅純
參 加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代 表 人 林國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區段徵收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土地區 段徵收案,由交通部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圖等資料,報經 被告以民國109年6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90122545號函(下稱 原處分)核准,區段徵收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埔頂小段22地
號等9,871筆土地,面積841.1762公頃。桃園巿政府據於109 年10月19日以府地航字第1090261413號等函知各所有權人, 復於109年10月29日以府地航字第10902616391號公告「桃園 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地區之私有土地,區段 徵收範圍包括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埔頂小段22地號等8,995 筆私有土地,面積742.23公頃(據被告查復原處分與公告之 土地筆數及面積差異,係因農田水利會於109年10月1日改制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原核准徵收土地改採撥用 或作價方式辦理用地取得;或公告前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協議價購;或徵收範圍邊界配合逕為分割或合併登記)。原 告不服原處分關於區段徵收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部分,循序提 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經查,本件業於110年12月21日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11年3 月8日上午11時續行準備程序,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本件 區段徵收之需用土地機關,如判決結果為原告勝訴,勢將影 響其就該土地所為之施政作為,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 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可能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 要。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附表】
編號 原 告 所 有 土 地 1 吳明哲 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105地號、105-15地號 2 徐石福 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105地號、105-15地號 3 蘇寳美 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105地號、105-15地號 4 鄭婷方 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102-47地號 5 𡖖莉麗 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106-8地號 6 劉陳色 蘆竹區坑子口段頭前小段98-6地號 7 陳健和 大園區竹圍段竹圍小段7地號、7-1地號、10地號 大園區竹圍段田寮小段183-1地號、267-1地號、361地號、361-49地號、801地號、801-1地號、807地號、808地號、809地號、810地號、811地號 8 呂邱阿香 大園區竹圍段海口小段65-155地號、65-157地號 大園區竹圍段田寮小段687地號 9 呂學信 大園區竹圍段海口小段65-156地號、65-158地號 大園區沙崙段沙崙小段798地號 10 呂學宏 大園區竹圍段海口小段65-57地號、65-115地號 大園區沙崙段沙崙小段847地號 11 陳其遠 大園區竹圍段海口小段65-55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