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51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振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明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陸
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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