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495號
TPEV,111,北補,495,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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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495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ENDAH SULISTIAINGSIH 艾娜等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玖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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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