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股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410號
TPEV,111,北補,410,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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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410號
原 告 范玉麟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連恩成律師
上列原告范玉麟因與被告范玉月(即范咪麟之繼承人)間請求轉
讓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應將訴外人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冠公司)股票共
137,000股(如起訴狀附表編號1至29所示)背書轉讓與原告,並
協同向科冠公司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而參以科冠公司每股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元,有科冠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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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