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41號
原 告 高克駿(Guedon Jean Christophe)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施幸婷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
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