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321號
TPEV,111,北補,321,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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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雅蘭徐名駒周羽軒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萬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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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