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308號
TPEV,111,北補,308,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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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楊文仁

上列原告楊文仁因與被告鄭祺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26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
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上開被訴部分,原告具狀
撤回刑事告訴,業經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26號諭知公訴不受
理,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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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