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298號
TPEV,111,北補,298,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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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98號
原 告 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游景翔
原 告 游壽之
劉秀琴
上列原告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景翔游壽之劉秀琴
因與被告王肇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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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