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207號
TPEV,111,北補,207,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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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07號
原 告 采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時繳納聲請調解費新臺幣伍仟元,
嗣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進行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原
告請求進入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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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