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241號
原 告 吳淑嫺
訴訟代理人 陳建邦
被 告 沈世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非應專屬於一定法院管轄,再 依兩造簽訂之借據第7條約定:「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 則以台灣台北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其所指應係以 臺北市之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則兩造既以文書合意因 契約涉訟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 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