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2786號
TPEV,111,北簡,2786,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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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786號
原 告 蔡育祐
被 告 羅元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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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