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526號
TPEV,111,北簡,1526,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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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2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雪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蕭雪雲已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原告猶於111年1月18日對無 當事人能力之蕭雪雲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 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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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