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866號
TPEV,111,北小,866,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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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866號
原 告 王愛華
訴訟代理人 韓耀有
被 告 唐逸亨
訴訟代理人 張暐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處駕車撞損原告 車輛。查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即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內湖 區,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被告住所地新北市新莊區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此分別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 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被告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表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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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