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5264號
TPEV,110,北簡,5264,2022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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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264號
上 訴 人 福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江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豐資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9,70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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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豐資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