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9261號
TPEV,110,北簡,19261,2022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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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26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黃超群
被 告 周宥辰(即被繼承人周貴龍之繼承人)


林馨蘭(即被繼承人周貴龍之繼承人)

周彥廷(即被繼承人周貴龍之繼承人)

周靖傑(即被繼承人周貴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0日下午2時12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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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