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7674號
TPEV,110,北簡,17674,202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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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6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天瑞等間請求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
萬零捌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原
告已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尚餘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元未繳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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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