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273號
上 訴 人 朱林書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之瑩(即游靜遠之繼承人)間因本院一
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二七三號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