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221號
原 告 梁聖偉
被 告 傌克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再涵
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陳慧娟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蔡明翰之住址及聯絡 方式。
四、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於民國109年7月至8月間之交易明細。五、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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