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建簡字第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銓宏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富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
萬玖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