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473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被 告 遊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黑馬數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姿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0,000元,及其中
新臺幣9,600元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8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7,902元,及其中新臺
幣4,602元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震旦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7,902元為原告互盛股
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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