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0年度,4302號
TPEV,110,北小,4302,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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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430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紀綺
宋重志
吳琮聖
李祥維
被 告 王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二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秀琴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安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 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734元,及自民 國110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 息,暨附表一所示之違約金;嗣於110年11月30日具狀減縮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8,547元,及自110年9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暨附表二所 示之違約金」,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併予敘明。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12萬元,約定 借款期間為3年,按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加碼10.91%計算( 目前為週年利率11.72%)利息,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 週年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僅繳



款至110年9月28日止,尚積欠原告本金48,547元及利息、違 約金,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 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表等件為證,而被告雖於法定期限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惟未具體指明抗辯事由,並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一:  
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民國) 3,409元 1.172% 自110年8月9日起至110年9月8日止 6,852元 1.172% 自110年9月9日起至110年10月8日止 10,328元 1.172% 自110年10月9日起至110年11月8日止 58,734元 1.172% 自110年11月9日起至111年2月8日止 2.344% 自111年2月9日起至111年5月8日止 附表二:
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民國) 3,521元 1.172% 自110年10月30日起至110年11月29日止 7,076元 1.172% 自110年11月30日起至110年12月29日止 10,666元 1.172% 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111年1月29日止 48,547元 1.172% 自111年1月30日起至111年4月29日止 2.344% 自111年4月30日起至111年7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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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