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建築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250號
TCBA,110,訴,250,202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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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 告 陳重志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參 加 人 楊秀慧
黃耀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指定建築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耀樟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楊秀慧為本案指定建築線之處分相對人,而以民國 111年1月10日裁定命楊秀慧獨立參加訴訟,嗣經楊秀慧於11 1年2月16日到庭陳述伊是代辦申請指定建築線而已,房屋起 造人是土地所有權人等語,查原告對大安區福東段187地號 土地指定建築線之原處分不服,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其裁判 結果將攸關大安區福東段187地號土地指定建築線,影響土 地所有權人利用土地建築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自有依職權 命土地所有權人黃耀樟為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依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莊金昌
法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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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