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458號
原 告 翁曉玲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6,0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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