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360號
TCEV,111,中補,360,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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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6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堉
誠即曾進昌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6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63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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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