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24號
原 告 羅閔聖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被 告 黃文欣
周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鎮○○里○○00號,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