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93號
TCEV,111,中小,93,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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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93號
原 告 何妙香
訴訟代理人 蔡文烈
被 告 劉宗憲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後調解成立,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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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