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中簡字第3642號原 告 賴逸士 被 告 林秀香即蔡林秀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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