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3418號
TCEV,110,中簡,3418,202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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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418號
上 訴 人 王州源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陳宗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萬元,應徵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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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