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2845號
TCEV,110,中簡,2845,202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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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84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鄒宗佑李玉招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08,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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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