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1693號
TCEV,110,中簡,1693,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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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69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黃莉玲
被 告 梁傳傳
龐景鳳
梁傳娥
梁傳輝
梁溢淇
梁傳媚
梁傳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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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