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1857號
TCEV,110,中小,1857,202202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857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陳泓鋼
邱家
被 告 張家濟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12日下午4時50分許,在原 告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新大里店門市參觀及操作 店內型號Apple iPad Pro 12.9主機含巧控鍵盤(下稱系爭 商品)時,疏未注意拿妥隨身咖啡(下稱系爭飲品),致系 爭飲品外溢、灑出,系爭商品經送請原告設於高雄市○○區○○ 路○段000號蘋果授權之原廠維修中心維修結果,系爭商品主 機部分維修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790元、巧控鍵盤部分 維修費用為8,700元,共29,490元,經通知被告賠償前開費 用,被告竟未置理;被告明顯欠缺一般社會通念上所稱成年 人應有之注意義務,其溢灑系爭飲品之行為與系爭產品所受 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另系爭商品並無保險理賠之適用, 又原告之報價乃參考實務上品牌製造商總成套組報價之慣例 ,並未有過高之情形。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49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抗辯:系爭咖啡飲品固有溢漏,然僅潑濺鍵盤一小部 分,並經被告立即持衛生紙擦拭,門市人員亦表示無礙系爭 產品正常運作,則原告應舉證證明液體有侵入指示器的狀況 抑或有損害零件影響正常運作之情形;此外,原告所提「燦 坤APPLE授權維修中心-維修品見測暨維修報告」(下稱系爭 維修報告)乃原告公司維修部門之檢修結果,雖有故障描述 ,然未確認損害狀況,亦未有零件更換之報價,且無證據佐 證系爭產品內部有何浸水之事實,本件原告所為舉證實無從 認定系爭產品確已因被告行為造成損害;佐以系爭產品為展 示機,另系爭產品本身亦有受保固服務,則原告再向被告請



求高額趨近產品原價之維修費用,並非合理等語。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三、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
 1.系爭維修報告關於系爭產品之型號及序號為真實。 2.系爭維修報告未指出維修部位,僅提出維修報價為20,790元 。
 3.系爭產品為展示機,經原告將主機及巧控鍵盤組裝後放在門 市展示區展示。
 ㈡爭執事項
 1.系爭產品是否有因遭潑水後而有受損狀況? 2.受損部位為何?
3.維修費用為何?
4.110 年1 月12日後系爭產品有無再遭開機使用?開機後可否  正常使用?次數及時間各為何?
四、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產品是否有因遭潑水後而有受損狀況?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前段亦有明文。而民法所定侵權行為之賠償,旨在填補被害 人所受損害,自以被害人之私益因不法侵害致受有損害為要 件。而損害之發生乃侵權行為之要件,倘未受有損害,即無 因此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不生請求權可得 行使之問題。本件原告向被告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系爭產品受有損害之情負舉 證之責。
2.查,經本院依兩造聲請就系爭產品之主機與巧控鍵盤是否可 分離?有無防水功能,若遭液體噴濺後立即擦拭乾淨會否影 響產品功能正常使用?可否修復?會否縮短使用年限等情, 送請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蘋果公司 )鑑定結果:⑴系爭產品外觀未發現受損,依目前直營店維 修政策,無法於直營店進行拆卸動作,故無法確認內部是否 有受損,⑵依本公司維修政策,上開產品若有損壞,其保固 外(如遭液體浸潤者)維修方式係採整機更換,更換費用主 機為19,950元,巧控拼盤則為9,291元,兩者合計29,241元 ,⑶2021年1月14日診斷紀錄顯示電池循環次數為10,2021年 11月21日診斷紀錄顯示電池循環次數亦為10,基此數據認定 上開產品未遭開機使用。另2021年11月21日進行之測試過程 中,設備尚能正常使用。設備內的分析資料顯示近90天的開



機日期分別為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3日及2021年11月2 1日即本次檢測日等情,有蘋果公司回函附卷可參(本院卷 第151頁);此外,因公司政策問題故無法拆卸而為鑑定, 如要拆卸做鑑定需送至新加坡,但鑑定後該產品就無法送回 臺灣,因為已經拆卸過,產品會被標註乙情,亦有本院與蘋 果公司聯繫之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考(本院卷第153頁), 既系爭產品於蘋果公司測試過程中能正常開機且能正常使用 ,即難遽認系爭產品受有何損害。
 3.原告固主張經其自身經蘋果授權之維修中心檢測結果,系爭 產品受有損害等語。然系爭維修報告乃原告自身維修中心檢 測結果,並非第三方公正單位之判斷,本無從為原告主張之 佐證,加以⑴系爭產品內部是否浸水尚需拆卸系爭產品方可 得知,無從僅憑外觀檢測得以確認,⑵且系爭產品依蘋果公 司正常檢修過程乃無法拆卸等情,業經蘋果公司回函如前, 則系爭維修報告依據之檢測方法為何?是否已與蘋果公司授 權之檢測方式不同?如何知設備浸水之結果?等節即非無疑 ,況系爭維修報告亦未說明系爭產品之何項功能受損,復有 系爭維修報告存卷可查(本院卷第35頁),則僅憑系爭維修 報告實無從遽為系爭產品受有損害之證明。此外,原告則未 再舉其他事證以佐其說,則原告主張系爭產品受有損害,並 非有據,即非可採。
五、綜上,原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產品受有損害,則原告向被告 請求損害賠償,即非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計算式:裁判費1,000元),命由原告 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1/1頁


參考資料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