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司調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劉興平
代 理 人 劉錫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柏榕、曾資玉、曾文進、曾劭偉、曾秋庸
、曾清祥、曾文用間解除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 100萬 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 500萬元者,徵收 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34322萬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 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12月23日日送 達於聲請人住所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