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簽訂土地租賃契約等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10年度,97號
LTEV,110,羅簡,97,2022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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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陳定富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簽訂土
地租賃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本院所
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萬9,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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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