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龎琪芬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馮木旺
馮輝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案情之需要,聲請複製每一庭期開庭 及調解之影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準此,請求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 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 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並有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可參。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竹東簡117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之當事人,惟其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並 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則揆諸前 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