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0年度,441號
CPEV,110,竹北小,441,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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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44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萬世豪
被 告 路馬修(LEWIS MATTHEW ROBERT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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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