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12號
LCDV,110,簡,12,2022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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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典鎮
陳招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典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炎官、曹秋官、曹起榕、林莉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1,89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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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