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1年度,152號
CCEV,111,潮補,152,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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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鄭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丘秀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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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