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1年度,107號
CCEV,111,潮補,107,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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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07號
原   告 蕭義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娟容張吳蝦仔
  、張龍田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
  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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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